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24)

August 24,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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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2、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订立合同时间、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来源:www.examda.com4、保险合同分人生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本文来源:考试大网5、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帐薄,或应设置帐薄但未设置的;虽设立帐薄,但帐目混乱或资料、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找的;擅自销毁帐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输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又无正当理由的; 6、我国现行税率有三种: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要据征税对象区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等五类; 7、流转税特征: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纳税人纳税后可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 8、流转税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9、所得税特征: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全年实际收益额;以纳税人实际负担为征税朱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除适用比率税率外,还适用超额比率税率; 10、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11、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等;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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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6)

August 24,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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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2、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4、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5、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来源:www.examda.com6、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7、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8、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9、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本文来源:考试大网10、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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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9)

August 24,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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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合同履行中的抗辨权:同时履行抗辨权;后履行抗辨权;不安辨权权; 2、合同法规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合同法规定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合同终止的几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颔;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违约责任有以下主要特征: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以违反合同义务为要件;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8、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客观存在;抗辩事由不能成立;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9、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10、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防止损失的扩大;双方都违反合同;在第三人原因都造成违约;侵害对方权益;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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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4)

August 23,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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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控制的基本程序(事物发展过程分类):事前计划预控(设定项目目标、编制项目计划);事中过程控制(按计划实施、收集实施绩效、实施结果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事后纪偏控制(纠偏);控制按是否形成闭环回路分为开环控制和闭环控制;按照纠正措施或控制信息的来源分为前馈控制和反馈控制; 2、控制的基本环节: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正;来源:www.examda.com3、工程项目目标控制内容: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工程项目进度控制;工程项目造价控制; 4、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5、工程项目目标控制的主要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图;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 6、常见的非正常型图形有四种类型:折齿型分布(作频数表时分组不当或级距确定不当); 绝壁型分布(操作者的主观因素造成);孤岛型分布(由于少量材料不合格或短时间内工人操作不数造成);双峰型(由于抽样检查以前,数据分类工作不够好使两个分布混淆在一起造成)7、项目风险的差异性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来源:www.examda.com 8、工程项目风险分类:A、按风险来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除、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B、按风险涉及的当事人划分:业主的风险(人为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决策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可否管理划分为:可管理风险、不可管理风险;按风险范围划分:局部风险;总体风险; 9、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环节):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的决策;风险对策的实施;风险对策实施的监控; 10、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识别引起风险的主要因素;识别风险的性质;识别风险可能引起的后果; 11、风险识别的方法;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流程图法;风险调查法; 12、风险识别的最主要成果是风险清单;来源:www.examda.com13、风险分析与评价的任务:确定单一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分析单一风险因素的影响范围大小;分析各个风险因素的发生时间;分析各个因素的风险结果;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对项目目标的影响程度;在单一风险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考虑多种因素对项目目标的综合影响;评估风险的程度并提出可能的措施作为管理决策的依据;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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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5)

August 23,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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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价的方法: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敏感分析法等; 2、项目风险分析应对策略包括:风险回避;风险自留;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3、监控风险管理计划实施过程的主要内容: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时发现和度量新的风险因素;跟踪和评估风险的变化程度;监控潜在风险的发展、监控风险发生的征兆;提供启动风险应急计划的时机和依据; 4、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对对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营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5、经营法律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经营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物、财、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营权利和经营义务)三大要素构成; 6、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7、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8、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9、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进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进行拆讼; 10、无权代理的几和表现形式: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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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8)

August 23,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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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特征:可撤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消权人;可撤消合同在未被撤消前有效;可撤消合同一旦撤消自始无效; 4、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合同;欺诈、协迫的合同;采集者退散5、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置: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6、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源:www.examda.com7、全同履行的一般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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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2)

August 23,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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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心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组织的心要条件;目标是组织存在的前提;没有分工与协作就不是组织;没有不同层次的权利与责任制度就不可能进行组织活动并实现组织目标;   3、组织的基本内容:组织设计;组织联系;组织运行;组织调整;   4、组织构成要素;管理层次;管理跨度、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四个方面;   5、组织活动的基本原理;要素有用性原理;动态相关型原理;主观能动性原理;   6、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传统承发包模式;新型承发包模式;采集者退散  7、传统承发包模式:总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联合体承包模式;合作体承包模式;   8、总分包模式的特点: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有利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大、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9、平行承包模式的特点:有利于业方择优选择承包商;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量大;工程造价控制难度大;相对于总承包商而言,平行承包模式不利于发挥那些技术水平高、综合管理能力强的承包商的综合优势;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10、新型承发包模式:EPC模式称项目总承包,是指一家总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   11、EPC模式的特点:业主组织协调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难度大;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对总承包商而言,责任大、风险大,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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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16)

August 23, 2010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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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复习,对新版教材更加了解,考试大造价工程师编辑特整理了“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以方便广大学员掌握。更多复习资料请访问考试大造价师站点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拒绝权; 2、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同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4、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营利益的收益权;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5、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承取得;来源:www.examda.com6、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7、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客体消灭;所有权主体的消灭;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8、债的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9、债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本文来源:考试大网10、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拆讼时效期间为2年。对于下列拆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示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合同法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或者申请仲裁的,其拆讼时效为4年;相关推荐:新版造价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总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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